SL 252-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
1总则
1.0.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(或保护区)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,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、灌溉、发电、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。
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、扩建,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,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,可适当调整。
1.0.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、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时,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、近期与远景、上游与下游、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。
1.0.4规模巨大、涉及面广.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,其等别、建筑物的级别、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,必要时可专门论证,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。
1.0.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,除应符合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