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 223-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
1总则
1.0.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,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、规范化,保证工程验收质量,特制定本规程。
1.0.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、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(含1级、2级、3级堤防工程)的验收,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。
1.0.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。
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、单位工程验收、水电站(泵站)中间机组启动验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﹔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、专项验收、竣工验收等。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。
1.0.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:
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技术标准﹔
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﹔
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、初步设计文件、调整概算文件﹔
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﹔
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﹔
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。
1.0.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﹔
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、施工、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情况﹔
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;
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﹔
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;
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。